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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章程

    广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广大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广州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依法制定本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发展家庭服务行业的精神,促进广州地区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向社会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有关本行业的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等;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承办理有关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家庭服务领域相关服务的经济实体;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新会员则需在入会时交纳。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及牌匾,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情况特殊的,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与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1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